法條內容: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、理由及依據(jù),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。
釋義: 本條是對告知程序的規(guī)定。 告知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必經(jīng)程序。“告知”,對于當事人來說,是其法定的權利;而對于行政機關來說,則是其法定的義務。實施行政處罰,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,還是適用一般程序,如果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,就違反了本法規(guī)定。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,必須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這是保障當事人享有的告知權利的需要。如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后才予以告知,則屬于違反了法定程序。告知的內容包括:告知當事人其違法事實、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的理由和所依據(jù)的法律、法規(guī);告知當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陳述、申辯、申請復議、提起訴訟、請求行政賠償?shù)葯嗬?。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已明確規(guī)定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。 (永定區(qū)司法局)